(2019年1月23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民政部有關規定以及《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特制定《中國航空運輸協會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分會組織與工作規則》(以下簡稱“組織與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機構的名稱為中國航空運輸協會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分會(以下簡稱“銷代分會”),英文名稱為:The Branch of Air Transport Sales Agency of China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縮寫為:BATSA of CATA。
第三條 銷代分會是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的分支機構,辦公地點在北京市。
第四條 銷代分會是由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行業組織,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銷代分會的宗旨是:推進行業誠信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服務會員企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在中國航協的領導下,根據中國航協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嚴格執行《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銷代分會的業務和服務范圍
(一)參與中國航協相關團體標準的制(修)訂;
(二)制定行業自律準則及行規行約,推行行業國家標準和團體標準;
(三)受中國航協委托(授權)管理和維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綜合信息平臺”;
(四)開展誠信體系建設和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服務會員企業,指導并組織開展行業從業人員崗位技能及安全管理培訓;
(七)開展行業內及行業間的企業交流和業務合作;
(八)收集整理、統計分析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行業的市場信息,編制行業年度發展報告;
(九)承擔中國航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銷代分會的會員為:與境內運輸航空公司簽有銷售代理協議的企業和與銷售代理業務密切關聯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組織與工作規則》;
(二)有加入本分會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分會的服務;
(四)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市場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銷代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銷代分會的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和人員進行批評和監督;
(六)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本分會給予維護。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規、誠信經營;
(二)遵守本《組織與工作規則》和本分會的各項規定;
(三)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完成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五)如實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六)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銷代分會審核后頒發會員證書;
(三)非銷售代理企業入會須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四)對不批準吸收為會員的,銷代分會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批準的理由。
第十三條 會員可以自愿退會,自愿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分會提出并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委會討論決定,可以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并予公告:
(一)不履行本分會《組織與工作規則》規定的義務;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各項規定;
(三)損害本分會權益或名譽;
(四)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
第四章 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出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審議通過銷代分會《組織與工作規則》;
(二)選舉分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通過分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重要行規、行約;
(五)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執委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航協批準,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分會設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執委會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委會的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審議分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修改分會《組織與工作規則》,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選舉分會會長、副會長,決定總干事的聘任;
(六)審議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執委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執委會會議由會長或授權副會長召集。
第二十一條 執委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執委會委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執委會委員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執委會會議,視為自愿辭職。
第二十三條 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總干事及綜合辦公室主任組成,會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交執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
(二)制定和落實本分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
(三)負責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會議的具體籌備工作;
(四)對涉及銷代行業的重大問題做出決定;
(五)制定和修訂本分會的規章制度;
(六)研究落實中國航協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分會會長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分會工作;
(二)召集執委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
(四)代表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履行執委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的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并可經會長授權,代為履行各項職責或部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分會總干事協助會長處理分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中國航協支持的經費;
(三)捐贈和政府資助;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分會《組織與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銷代分會需要注銷時,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經執委會審議通過,報中國航協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條 銷代分會終止前,需成立清算組,清理資產資金、債權債務。終止后的剩余資產由中國航協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與工作規則》的修改,由執委會提出修改意見,報中國航協審核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與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于銷代分會。